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2人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汉族,小学肄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新村村委会**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区,无业人员。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现租住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民房,无业人员。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南二环和匡河路交口西面铁路口附近的中国某某基站内多次实施盗窃:

1、2020年2月10日凌晨1点43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南二环和匡河路交口西面铁路口附近的中国某某基站内用扳手、小刀作为工具偷了4根(总长度40米)的通鼎牌通信用电力电缆线(型号是ZA-RVV 1*70)。

2、2020年2月26日凌晨2点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南二环和匡河路交口西面铁路口附近的中国某某基站内用扳手、小刀作为工具偷了4根(总长度40米)的通鼎牌通信用电力电缆线(型号是ZA-RVV 1*70)。

3、2020年3月6日凌晨0点23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南二环和匡河路交口西面铁路口附近的中国某某基站内用扳手、小刀作为工具偷了4根(总长度40米)通信用电力电缆线(型号是ZA-RVV 1*70)。

经认定,被盗的上述通信用电力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01.89元/米。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银行柜台转账,将4075元汇款至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金存款凭条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作案现场方位图;6.监控视频;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4075.6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瞿临祉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