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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2人抢劫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绰号“狗熊”,现年20 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619*************, 陕西省蒲城县**镇**村**村民,务工。2015 年8 月26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11 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现年17 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619************** ,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村**组村民,务工。2015 年11 月25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2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 月15 日8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樊某某在蒲城县罕井镇尧山网城闲转时,发现正在上网的同某某、曹某某使用两部新手机,两人经事先预谋,欲将同某某、曹某某使用的手机占为己有,遂以借用手机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手机。王某某与同某某因索要手机发生口角后,即对同某某进行殴打,曹某某准备过来帮同村的同可某某,樊某某用罕井网城内一个灭火器吓住了欲帮忙打架的曹某某之后,樊某某和王某某又开始对同某某实施殴打。后同某某、曹某某被王某某、樊某某以洗同某某脸上的血为由,将二人带至罕井镇罕井村南道水泥路西侧麦地里,再次使用树枝、木棒对同某某进行殴打,同时将同某某的手机从裤子口袋中抢走。随后王某某、樊某某准备再次抢劫曹某某手机未果被告人樊某某以天冷为由,与王某某将同某某、曹某某带到麦地一废弃的果园房内继续殴打曹某某,随后曹某某在同某某的劝说下将自己的手机交出,被告人人王某某、樊某某将两部手机抢走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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