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XX,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王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以来,镇平县遮山镇政府统一对南阳大新公司在遮山镇夏庄村开展拆迁户安置项目,王XX持有的住房并不在遮山镇夏庄村拆迁安置范围内。王XX、王XX夫妻二人通过多次阻拦拆迁安置房施工建设、扬言上访等行为要求对其原住房拆迁安置。遮山镇政府从稳定大局考虑把王XX原有住房及宅基地划归回迁安置范围,并以原有住宅建筑面积485.5平方米置换两套建筑总面积540平米的安置房(房屋价格每平方785元,总价值423900元,其中多出的54.5平方米(价值42782元)作为全部附属物赔偿)。但王XX、王XX夫妻仍以附属物、安置赔偿为由,强行要求赔付其现金10万元、又以房屋需增高为由索要所谓“增高费用”1万元(其他安置户均无),遮山镇夏庄村委无奈下共计赔偿王XX现金11万元。
2018年4月18日,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镇平县遮山镇夏庄村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后授权委托镇平王XX施工),工程为镇平县遮山镇夏庄村拆迁安置外管网建设工程。王XX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无故遭到被告人王XX、王XX夫妻二人阻拦(车辆堵路、人员拦挡施工车辆),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制止仍无效。经调查了解,王XX夫妻二人原住房及所有宅基地、附属物、过度安置费用等已全部赔偿到位。因其阻拦施工,造成施工方不能按期完工,经济损失12.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XX、王X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㈣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王XX、王XX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强
附:
1.被告人王XX、王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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