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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区**村,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铺**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龚家铺村豹子山进行石料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通过销售非法开采的矿石获利100余万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合同、收据、国土部门出具的测绘认定资料、资格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何某某、袁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应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尚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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