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8********,汉族,初中,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7********,汉族,初中,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8********,汉族,中专,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街**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街**号,住**处,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项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为非法获利,租用华夏C区领秀苑6号楼2单元502室为窝点,利用电脑操作对接项某某等人的猫池设备运营“云享接码平台”,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大量手机号验证码并供他人使用。经云享平台后台数据统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共非法获取手机号验证码600余万组。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项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杨桥繁华街65号家中、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中星村租住的房屋内架设猫池设备,利用非法持有的一万余张手机卡,为云享接码平台、51码接码平台等二十余个接码平台大量提供手机号验证码。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共为云享接码平台提供手机号验证码25万余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敦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平台后台数据、屏幕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奎芬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项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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