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9〕216号

1.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有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情况

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注册号913306210********,注册地绍兴市柯桥区**市场**楼**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诉讼代表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4********,汉族,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汉族,本科文化,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情况

被告单位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绍兴市越城区**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汉族,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联系方式1506757****。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号2004。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8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4********,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广场**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9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情况

被告单位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注册号911202245********,注册地天津市宝坻区**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洁。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5********,汉族,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506757****。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楼**号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3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章某某、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周某某、林某某、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12月份,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购买冠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700805元,税款101826.36元,并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二、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份,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购买冠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467200元,税款67883.76元,并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同犯罪事实一、二,犯罪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8005元,税款169710.12元。

四、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南通**有限公司购买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冠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2841917.97元,税款412928.25元,并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五、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6年,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购买冠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约1131732元,税款164439.72元,并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章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周某某、李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建刚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章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