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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村村民,住该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6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法人,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客户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路华鑫商务大厦3楼888房间内,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通过捷信网APP为被害人邹某某办理了3万元贷款。后王某乙在王某甲、刘某某的授意下,趁邹某某不备,将该笔贷款中的9980元转入自己账户中,并将办理该笔贷款所使用的APP及交易记录删除。

    当日下午,王某甲、王某乙以未办成贷款为由,将邹某某带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诚基大厦**号楼**室的**有限公司内,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田某某(在逃)在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的授意下,趁邹某某不备,将邹某某账户中的10000万元钱转至王某乙账户中,并将转账记录删除。上述赃款被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平分。

    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田某某通过网贷APP为邹某某办理2970元贷款,并趁邹某某不备,从其办理的贷款中转走2000元钱。该笔赃款被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平分。

    综上,被告人王某乙涉案金额为21980元,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案金额为19980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贾某某涉案金额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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