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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十三人诈骗)(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王某乙、詹某某、陈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丙、柏某甲、陈某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组建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或公司经理培训并指导公司业务,并聘用张某乙、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业务员招聘等行政事务。该公司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丁(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每个“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现查明曾在该公司任职业务员的有216名。本案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王某乙、詹某某、陈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丙、柏某甲、陈某丙、张某甲均系“雄鹰队”业务员。

该诈骗团伙采用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具体先通过交友软件等各种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张某丙”、“刘某某”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再由张某乙、鲁某某等人将邓某某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某、张某丙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某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

经审计,该公司诈骗数额为15591931.99元,其中“雄鹰队”诈骗数额4757121元。本案被害人人数至少数百人,其中家住金华市婺城区**,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金某某在2019年3月以来被骗33600元。其中:

被告人王某甲系“雄鹰队”业务主管,2017年7月加入公司成为业务员,2019年4月起担任“雄鹰队”主管,负责詹某某、阮某某、王某丙等业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并从中获取相应业务提成,诈骗数额4641487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853010元。

被告人阮某某系“雄鹰队”业务员,2017年11月加入公司,2018年10月离职,2019年3月再次入职,诈骗数额4115186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76514元。

被告人王某乙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652721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59620元。

被告人詹某某系“雄鹰队”业务员,2018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458707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245506元。

被告人陈某甲系“雄鹰队”业务员,2018年6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059004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45720元。

被告人胡某乙系“雄鹰队”业务员,2017年7月加入公司,2018年3月离职,诈骗数额2245381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27162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雄鹰队”业务员,2017年12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4011505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68200元。

被告人章某某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059004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97714元。

被告人陈某乙系“雄鹰队”业务员,2018年11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1330882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56468元。

被告人王某丙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3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744134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26600元。

被告人柏某甲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3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744134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26200元。

被告人陈某丙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95260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84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系“雄鹰队”业务员,2019年4月加入公司,诈骗数额395620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40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乙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米兰阳光花园4幢2单元4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李某某、章某某、詹某某、阮某某、陈某丙、柏某甲、王某丙、张某甲于在安徽省合肥市尚某某大都会C座3608的合肥圣茂商务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当场查获大量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和涉案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奢侈品”636件。涉案“奢侈品”已鉴定76件,均系假冒。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退出赃款226343元,王某丙退出赃款24467.44元,陈某丙退出赃款18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真伪鉴定报告

3.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手机视频录像

5. 证人证言:范某某、邓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6. 被害人的陈述:陈世兵、姬某某、查某某等25人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王某乙、詹某某、陈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丙、柏某甲、陈某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女性以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王某甲、阮某某、王某乙、詹某某、陈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丙、柏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某丙、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詹某某、章某某、陈某甲、胡某乙陈某乙、柏某甲、王某丙、陈某丙、张某甲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张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王某乙、詹某某、陈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王某丙(电话188*******)、柏某甲(电话173*******)、陈某丙(电话131*******)、张某甲(电话159*******)在家候审。

2、公安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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