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初中肄业,团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熊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69********,汉族,初中肄业,团风中小企业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7月被原黄冈地区公安处劳动教养两年;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4月被原黄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8月21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1年7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黄某甲 ”,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售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住黄州**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7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成年);因吸毒,于2014年4月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租住黄冈市黄州区**路**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镇**路**号,住黄州**镇**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9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成年);因吸毒,于2016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1********(曾用身份证号42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住湖北省黄冈市经济开发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尹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黄州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4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成年);因抢夺,于2012年9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被原黄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局另于2020年1月18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尹某甲、王某乙、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湖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期间借壳进军建筑行业,结识了一大批黄州、团风、武汉等地的建筑圈、商业圈的老板。为非法敛财获取暴利,其于2009年又投资入股团风**公司(以下简称团风**公司),并成为*甲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以*甲公司及团风**公司为依托,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将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熊某甲收归麾下,**公司**部**,每月支付熊某甲等人费用,直接领导熊某甲,由熊某甲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等人,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甲、熊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等人为重要成员,杨某甲、尹某甲、王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合法公司作掩护,高息过桥、高利放贷并暴力催收,严重危害了团风县及周边地区建筑等行业领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违法所得611.6万元。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在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内实施的犯罪
(一)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
2009年左右,被害人夏某甲经张某甲介绍,以**通讯有限公司名义向王某甲民间借款300万元,月息3分,每月由其公司财务按时支付利息给王某甲公司,截止2014年3月31日,夏某甲已偿还借款本金170万余元,剩余本息200万余未支付,同年4月2日,夏某甲应王某甲之邀带**张成与王某甲等人在武汉天福茶楼协商债务,后王某甲强行要求夏某甲将原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变更为夏某甲个人借款,并要求其签订还款协议,后夏某甲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王某甲多次催债无果后,指使熊某甲向夏某甲逼债,熊某甲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夏某甲。同年7月14日13时许,夏某甲再次应王某甲之邀与其在武汉天福茶楼协商债务,王某甲见夏某甲无力还款,遂通知等在茶楼外的熊某甲进来处理,后离开茶楼,熊某甲进来对夏某甲说老板安排的事,不要让其为难,夏某甲称确实无钱偿还,后熊某甲开车将夏某甲带回黄州,**张成开车跟在后面,在回黄州的路上,熊某甲电话联系刘某甲,让其带人做好看守逼债的准备,熊某甲将夏某甲带到黄冈宾馆开房后,刘某甲带李某甲等人前来会合,负责看守夏某甲,不让其离开。次日,夏某甲的姐姐夏某乙等人打电话王某甲,向其保证在一周内凑五十万元帮夏某甲还债,后夏某乙来宾馆接夏某甲,刘某甲联系熊某甲,证实夏某甲的家人答应帮忙还债的消息后,才放夏某甲离开宾馆,时间长达24小时左右。后王某甲拿其中的20万元给熊某甲作费用。因熊某甲一直采取电话滋扰、言语威胁恐吓夏某甲,导致夏某甲不敢回黄冈,害怕再见到王某甲、熊某甲等人,并在武汉古德寺皈依佛门当俗家弟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账目列表、还款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夏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
(1)2008年5月,张某甲与王某甲在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合伙投资铁矿生意,注册成立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王某甲入股1200万元,张某甲入股800万元。后王某甲要求退股,张某甲前后退了900余万元给王某甲,剩余200余万元股金未还,王某甲为要回钱,将此笔债务转移到熊某丙名下,安排熊某丙向张某甲催收。2009年年底,熊某丙带人找到张某甲,称张某甲欠王某甲的债权转让给他了,现在由其向张某甲要债,并且要算利息,张某甲称这是投资款,双方没谈妥后离开。熊某丙后又多次打电话辱骂张某甲,并多次带王某乙等人到张某甲的办公室或工地找张某甲要债,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丙见熊某丙等人经常滋扰,影响公司形象,跟熊某丙说由他来处理这件事,到2010年8月31日,张某丙先后共转给王某甲400万元左右(包含利息200余万元)。2014年,张某甲将其位于武昌汉街万达中央广场的一套市值580万元的写字楼房产抵押给王某甲,向王某甲借款350万元,王某甲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向团风农商行抵押借款800万元,王某甲将其中的350万元转给张某甲,之后张某甲无钱偿还银行的本息,王某甲将张某甲抵押的写字楼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12月27日左右,某某丙向王某甲借款350万元,到了2013年5月,王某甲得知某某丙在潜江做高速公路的项目,决定投资入股,遂转给某某丙600万元,加上之前出借的本息400万元,合计1000万元作为投资款,王某甲为便于管控资金,将武汉世纪亚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某某丙变更为其公司的**丁勇,*乙公司**熊某丁到潜江监管该高速公路工程。到了2014年年底,王某甲得知该项目面临巨大亏损,要求退股,并要求某某丙将入股资金1000万元加上某某丙借的120万元的赌债一并按月息3分的民间借贷算借款,某某丙不同意,王某甲先后数次带熊某甲、熊某丁找某某丙谈此事,均未谈妥。
2014年年底,王某甲带熊某甲、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等人约某某丙在武汉洪广大酒店一楼茶楼协商债务时,刘某甲动手打了某某丙。过了二、三天,王某甲又带熊某甲、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等人到某某丙的办公室找某某丙谈债务,童某某将某某丙打得口鼻流血。又过了几天,王某甲带熊某甲等人将某某丙叫到武汉天福茶楼见面后,某某丙被迫按王某甲的意思写了2000万元的借条给某某丁。
2015年3月的一天,王某甲将某某丙叫到其办公室,质问某某丙拖欠张某丁借款的60万利息怎样解决,某某丙称其确实无钱偿还,熊某甲逼某某丙用其卡宴轿车抵债,某某丙被逼将轿车交给熊某甲用于抵债。2015年12月,王某甲、熊某甲就张某丁的借款再次将某某丙叫到其办公室,王某甲见某某丙说暂时确实还不了,遂叫熊某甲处理此事,熊某甲遂安排杨某甲、李某甲隔三差五的一直跟着某某丙,某某丙只好将杨某甲、李某甲安排在汉阳区龟北路福缘百合酒店住宿,一直持续到2015年年底,在此期间某某丙共还了现金80余万,被逼将其捷豹汽车抵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车过户到其女儿王某丙名下。另王某甲要求某某丙每年还100万元,并在王某甲的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熊某甲带李某甲和王某乙到某某丙的公司找到某某丙要债,某某丙害怕被打,立即给熊某甲、李某甲、王某乙三人每人发了一包香烟,并给三人端茶倒水,到了中午的时候又请熊某甲三人吃饭。
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甲、熊某甲将某某丙叫到公司办公室谈债务,让李某甲、尹某甲俩人在公司大厅里待命,后熊某甲出来指使李某甲进去打某某丙,李某甲进去后往某某丙的头上拍打了两巴掌,接着熊某甲指使李某甲与尹某甲俩人对某某丙跟脚逼债,一直持续了五、六天。
2016年春节后,王某甲得知某某丙在荆门有一个3个多亿的市政工程,想通过承接该工程,将某某丙欠的钱赚回来,遂叫熊某甲安排杨某甲对某某丙跟脚,杨某甲单独对某某丙跟脚逼债持续了一年的时间,最终某某丙没能将荆门的市政工程接下来,到了2016年年底某某丙按还款协议还了王某甲100万元。
2017年12月,熊某甲安排杨某甲、尹某甲俩人对某某丙跟脚逼债,某某丙被逼到宾馆开房,尹某甲单独对某某丙进行跟脚看守。白天某某丙有事需要外出,就会事先向熊某甲打电话请假,熊某甲答应后,尹某甲才会让某某丙外出,像这样一直持续了八、九天,后熊某甲给了尹某甲1000元。
2017年年底的一天,王某甲见某某丙既没有工程做,也没能按协议还款,与熊某甲商量后,事先安排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等人到公司,某某丙到其办公室后,王某甲质问某某丙为何总是欺骗,刘某甲遂冲上前朝某某丙的左眼部打了一拳头,接着拳打脚踢,童某某等人也围殴某某丙,将某某丙打得口鼻流血,全身上下多处肿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丁、熊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3.某某丙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刘某甲、童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2015年2月17日,湖北山河集团财务老总王某丁找王某甲借款500万元,月息7分,扣除35万元的利息,实际转款465万元,后王某丁无力偿还本息,王某甲安排熊某甲带人跟脚逼债,熊某甲先后带李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对王某丁跟脚逼债。
2015年5月,王某甲、熊某甲等人到山河集团后面的舒某甲工地找王某丁,王某甲在舒某甲的项目部办公室里质问王某丁究竟什么时候还款,俩人发生争吵时,王某甲甩了王某丁一耳光,并扬言“再不还钱,就叫熊某甲跟脚”。同年6月30日,王某甲带熊某甲找到王某丁,逼王某丁写还款承诺书,王某丁迫于无奈地写了还款承诺书。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安排熊某甲等人找王某丁逼债,熊某甲带李某甲、王某乙找到王某丁,熊某甲见王某丁没钱还,就叫李某甲、王某乙跟着王某丁。到了第二天下午,熊某甲也过来跟脚,与李某甲、王某乙坐在王某丁的车上跟着王某丁,后王某丁与熊某甲为债务的事发生争吵,熊某甲、李某甲、王某乙三人在车上动手殴打王某丁,王某丁被打得求饶,主动联系王某甲求情,王某甲答应后,熊某甲才让李某甲、王某乙暂时不对王某丁跟脚。同年12月15日,因王某丁11月份的利息未付,王某甲、熊某甲等人在天福茶楼约见王某丁,逼王某丁重新写还款承诺书。
2016年1月的一天,因王某丁之前承诺还钱没有兑现,王某甲约王某丁到其公司谈还款一事,没有谈好的情况下,王某甲指使熊某甲带伢跟脚逼债。熊某甲就叫李某甲、杨某甲跟着王某丁,晚上到宾馆开房同睡,像这样持续了四、五天后,王某丁实在没有办法做事,就主动到王某甲的办公室向王某甲求情宽限还款时间。王某甲答应后,熊某甲就叫李某甲、杨某甲暂时不跟脚。后王某丁仍没有还款,王某甲就约王某丁到其办公室里谈,得知王某丁没有钱还,就叫熊某甲安排人跟脚逼债,熊某甲就安排杨某甲一个人跟着王某丁,杨某甲跟了王某丁两天后,王某丁称想到荆门收工程款,这样熊某甲就安排杨某甲先跟着王某丁一起去荆门,然后熊某甲自己开车也赶往荆门,结果王某丁没能收到工程款。从荆门回来后,熊某甲继续安排李某甲、杨某甲跟脚王某丁逼债,直到2016年2月1日,李某甲、杨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处罚,王某丁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借款明细偿还的相关凭证、费用报销单及住宿发票、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尹某丙、熊某戊、某某丁等人的证人;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2014年3、4月份,方某某的朋友肖克林从王某甲处借款1000万元,头三个月月息3分,之后月息9分,到了2015年2月份左右,肖克林还欠王某甲960万元,肖克林无法支付本息,王某甲就带人到肖克林的工地闹事停工。后方某某向王某甲借款,王某甲答应方某某借款700万元,但要求将肖克林的960万元债务转移给方某某,后方某某与王某甲在武汉市武昌区洪广大酒店一楼茶吧办了借款手续,王某甲安排方某某向某某丁写一张1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头三个月月息3.5分,第四至六月月息6分,六个月后月息9分,后某某丁从其卡里转了700万元到方某某的账上,方某某支付了59.5万元的头三个月利息后,无钱偿还本息。
2015年7月初,王某甲将方某某叫到其办公室谈还款事宜,熊某甲、李某甲、某某丁等人均在场,王某甲叫某某丁重新算本息,并要求方某某重新写手续,王某甲叫熊某甲在方某某重新写的手续上签字,并对方某某扬言本月底之前若不能还清本息,由熊某甲负责跟脚逼债。2015年7月29日,邓某某的兄弟邓锦明代方某某还了960万给王某甲。同年7月底至9月期间,王某甲指使熊某甲带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对方某某跟脚逼债,李某甲等人先后三次对方某某跟脚逼债,每次跟脚三、四天,方某某后筹了100万元还给王某甲。同年10月的一天,王某甲得知方某某与邓某某在深圳,质问熊某甲怎样安排人跟脚的,熊某甲遂联系三个东北口音男子到酒店跟着方某某,同时带尹某甲坐飞机从武汉赶到深圳与方某某、邓某某碰面后,三名东北口音男子才撤退。第二天熊某甲、尹某甲逼方某某、邓某某一起回武汉与王某甲见面,熊某甲、尹某甲带方某某在王某甲的办公室与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见面后,李某甲以方某某不还钱还想跑路为由,当场打了方某某几个耳光,在方某某承诺了一个还款日期后,王某甲才放其走。从深圳回来之后,熊某甲刚开始是打电话给方某某催债,方某某拿不出钱还债的话,熊某甲安排李某甲等人对方某某跟脚逼债,每次跟脚持续三、四天,方某某被逼无奈,每次筹一、二百万元还款。到了2016年2月3日,邓某某向王某甲借款2000万,由方某某作担保人,邓某某将从王某甲处借来的钱还了1000万元给方某某,方某某从中还了700万元给王某甲。2017年10月份开始,邓某某还不了王某甲的欠款,方某某又是邓某某的担保人,王某甲就安排熊某甲、刘某甲、吴某甲、李某甲等人经常分别对方某某、邓某某跟脚逼债,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期间方某某被逼转了20万元给王某甲,邓某某共还了王某甲200余万。
2018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将方某某叫到其办公室,王某甲、邓某某、熊某甲、某某丁、戴威等人都在场,王某甲逼方某某签了一份诈骗熊某丁700万,违约金600万的合同,同时逼邓某某签订将山东威海王卫国欠的6450元的债权转移到王某甲名下的协议,方某某、邓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熊某甲、吴某甲等人将方某某、邓某某打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方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2016年2月1日,方某某、邓某某、王某甲三人商定由王某甲投资2000万元入股武汉市江汉区西湖印象地产项目,王某甲出资的2000万元包含方某某欠的700万元,后该地产项目没有做成,形成了邓某某欠王某甲2000万元投资款。王某甲要邓某某还钱,邓某某还不了钱,王某甲要按月息4分计息,并安排熊某甲、刘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李某甲等人向邓某某逼债。
2017年3、4月份,王某甲、熊某甲约邓某某谈债务,邓某某提出山东威海金谷房地产、文登房地产共欠其6450万元,承诺山东的欠款回来后,优先偿还给王某甲。后熊某甲、刘某甲等人多次逼着邓某某一起到山东威海要债。每次去山东威海吃住等费用都是邓某某出,每次时长3-7天不等,熊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与邓某某都是同吃同住同睡,后山东威海金谷房地产出具了一份350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王某甲才暂时没有安排熊某甲等人对邓某某跟脚逼债。
2018年7月8日下午,王某甲约邓某某到其公司谈债务,邓某某到后,王某甲又打电话叫方某某过来,王某甲、熊某甲与邓某某在办公室里谈,刘某甲、童某某、吴某甲在公司大厅待命,后熊某甲拿杯子砸邓某某,将邓某某的脸砸出血了,刘某甲、童某某、吴某甲听到动静进来后,熊某甲叫打,刘某甲、吴某甲、童某某三人开始围殴邓某某,打得邓某某鼻子流血。方某某来后,熊某甲直接叫方某某跪下,方某某蹲在地上,一直向王某甲说好话求情没有跪下,吴某甲这个时候直接朝方某某的腰部踹了一脚,将方某某踹趴在地上。当晚邓某某到武昌区丁字桥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做CT检查,检查结果是左脑部轻微伤。次日,王某甲将邓某某叫到其武汉公司的办公室,熊某甲、吴某甲两个人在场,熊某甲直接叫吴某甲24小时跟着邓某某,并且每天要带邓某某到汉口熊某甲的家里报到,后邓某某被逼无奈,只得带吴某甲在宾馆里住了25天左右。期间有一次邓某某趁吴某甲外出偷偷回家睡觉,并将手机调成静音,结果当晚吴某甲打了十多个电话都未接听,第二天邓某某与吴某甲见面后,吴某甲将邓某某带到熊某甲家里报到时,吴某甲当着熊某甲的面,打了邓某某胸部一拳头并踢了一脚。后吴某甲跟熊某甲说邓某某没有钱还,跟着没有用,这样熊某甲就叫吴某甲暂时不跟脚邓某某了。另外在熊某甲、吴某甲对邓某某跟脚逼债期间,熊某甲从邓某某手上强行要了4万余元钱,均是通过微信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吴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2013年至2017年期间,湖北山河建设集团**舒某甲多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王某甲借高利贷,用于资金周转或贷款过桥,月息7分,借款满7天的,按7天整计息,借款超过7天不满15天的,按15天整计息,借款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30天计息。因有时出现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按约定支付王某甲的借款本息,王某甲多次指使熊某甲向舒某甲催债逼债。
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熊某甲带吴某甲等人到武汉洪山宾馆找到舒某甲,在得知舒某甲无钱偿还后,熊某甲临走时扬言“要叫人跟脚舒某甲”。2016年年底的一天,熊某甲带杨某甲赶到沙洋的工地与舒某甲见面,并告知舒某甲说不要让其在老板王某甲面前难做,毕竟他也是为王某甲要钱的。2017年9月的一天,王某甲约舒某甲到其公司办公室谈债务,舒某甲到后,看到熊某甲、吴某甲等人在场,在与王某甲未谈妥的情况下,王某甲叫熊某甲处理,熊某甲安排吴某甲对舒某甲跟脚逼债,舒某甲**张某戊劝吴某甲不要对舒某甲跟脚,叫吴某甲跟着他,并将吴某甲安排到中南花园酒店住宿,吴某甲等人一住就是半个月,吴某甲等人所有的吃住费用都是舒某甲叫张某戊结的账。2017年10月的一天,熊某甲给舒某甲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还利息,舒某甲称所有利息都还清了,熊某甲在电话里骂人,质问舒某甲在哪里,舒某甲就称其在洪山宾馆,熊某甲带杨某甲等人过来,舒某甲称已按月息3.5分付清利息,熊某甲为什么还要骂人,熊某甲听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戊、某某丁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舒某甲的陈述;3.舒某甲、张某戊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一般违法行为
(1)2010年的时候,汪电和与王某甲合伙投资开发黄州区宝塔大道50号土地承建银座大厦,银座大厦建起来后,汪电和将该大厦一楼至三楼都买下来,因购房款不能按约定支付,与王某甲就地下车库的产权存在纠纷。后汪电和向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借了贷款,因无钱支付贷款,遂将该地下车库出租给该投资担保公司,租金抵借款。
2018年3月26日,王某甲得知存在产权纠纷的银座大厦地下车库被出租给一家当铺,遂要求陈某某安排人将地下车库的门焊起来,为顺利焊门,熊某甲带刘某甲、李某甲前往撑场助阵,将车库的门焊起来。出租人张某己报警后,在出警民警调解下,陈某某等人才将门打开。同年4月2日,到了厚发置业公司给承租方欧某某挪车的期限,陈某某等人见欧某某并未按约定挪车,又安排人将车库焊起来。直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协商,陈某某等人才将车库门打开。同年4月8日,因承租方欧某某未将车库内的车挪走,陈某某又安排人将车库的门焊住。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陈某某等人才将车库的门打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欧某某、张某己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熊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在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外实施的犯罪
(一)抽逃出资罪
(1)被告人王某甲抽逃出资案
团风县中小企业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团风**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9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140万,实收资本为1140万,当时公司为国有公司,团风县人民政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进行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团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640万,实收资本为1640万。2009年6月份,团风**公司变更为民营控股公司,6月25日,该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136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由湖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此时王某甲为团风**公司股东、*甲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担任团风**公司的董事,*丙公司和*乙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为团风**公司**期间,该公司又陆续增资。其中2009年11月25日*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2013年2月18日,*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7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700万元。2015年8月13日,团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增加注册资本41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4800万元。
2009年11月25日,团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明知团风**公司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的情况下,王某甲仍指使团风**公司的出纳舒某乙抽走注册资本1000万元,将其中的500万元还给团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万元用于还湖北厚发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贷款、30万元用于还湖北厚发公司在团风农行的贷款。
2013年2月18日,团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700万元。人王某甲指使团风**公司出纳杨某丙于2013年3月4日抽走注册资本700万元,于同年3月6日抽走注册资本500万元,于次日抽走注册资本4400万元,此三笔合计抽走注册资本5600万元,用于*甲公司张家口怀安县办事处、湖北襄樊市办事处、湖北黄石市办事处等办事处购买矿粉、日常开支、工人工资,以及王某甲借资湖北中浩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上的保证金、材料款、工人工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账目凭证、团风**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舒某乙、汪某甲、王某丙、熊某丁、杨某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湖北诚达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熊某甲、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易某甲寻衅滋事案
(1)2006年的时候,黄州造纸厂向黄州区人民政府打报告建还建房,但该厂里的土地手续抵押在银行,根本办不了建房的相关手续,熊某甲获知厂里要建还建房的事后,假装答应厂里出18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并逼着厂里将该事给他做。后熊某甲在相关部门申请建房手续时,规划部门只批了四层,结果熊某甲违规加层,在四层的基础上加了三层,一共做了七层,所建起的42套房子出售后,事前答应的18万土地使用费至今未给厂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联系单、借条、造纸厂施工合同、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王某己、刘某乙、龙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1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戴某甲鼎洲寄售行的借款,刘某甲带李某甲、童某某、易某甲等人到戴某乙家里逼债,戴某丙母亲雷某某称其子戴某乙不在家里,刘某甲、童某某、易某甲等人不听,强行到其家里楼上楼下翻箱倒柜的四处搜,吓哭了其不满三岁的孙女。在未找到戴某丙情况下,将戴某甲债的情况跟雷某某讲了,并要求雷某某一个月内还钱。同年12月29日,因戴某丙家人未能还债,刘某甲指使李某甲、童某某、易某甲到戴某乙家里以赖着不走的方式逼债,戴某丙母亲雷某某将这个情况打电话告诉了女儿戴倩,戴某丁报警,禹王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现场将逼债的李某甲、童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并劝其走法律程序,告诫不准影响戴某乙家人的正常生活。2018年1月2日,刘某甲指使李某甲、易某甲等人再次到戴某乙家里以赖着不走的方式逼债,戴某丙母亲雷某某又打电话给戴倩,戴倩再次报警求助。接到报警的禹王派出所民警再次赶到现场,对李某甲进行训诫并登记其个人身份信息。一直到除夕前,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易某甲等人采取上门滋扰、赖着不走等方式逼债,戴某丙家人苦不堪言,想办法凑了一万元钱帮戴某乙还债,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易某甲等人才罢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易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2018年3月9日下午,因张某庚的丈夫邹某某鼎洲寄售行的借款,刘某甲便指使李某甲、童某某等人到黄州区八一路大修厂张某庚经营的**院,向张某庚逼债,张某庚一再称其暂无法还债,现在要做生意,但李某甲、童某某等人赖着不走,影响张某庚美容院的正常经营秩序,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某庚遂报警求助,出警民警对李某甲、童某某等人进行了训诫,并登记了个人身份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2018年7月6日下午2时许,因家住黄州区体育路君城锦府的朱某某的儿子沈某甲鼎洲寄售行的借款,刘某甲指使童某某、易某甲到朱某某家里逼债,童某某等人声称沈曼借了别人二万元钱未还,他们帮忙要债,在得知沈某乙在家的情况下,威胁朱某某说不还钱就不走了,一直待到下午六时许,童某某等人骂朱某某,朱某某还嘴骂时,童某某动手要打朱某某,后双方发生拉扯,并在拉扯中造成朱某某脚趾受伤流血。出警民警将双方送到东门派出所后,民警对童某某等人进行了训诫并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后朱某某及其家人害怕对方上门滋扰逼债,遂与债主协商,分批偿还了大部分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庚的陈述;3.被告人童某某、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2015年2月,周某某找刘某甲借了3万元的高利贷,还了部分利息后,就无法偿还本息。2016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带童某某等人到黄州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西湖社区周某某岳父母家私房处,用力拍打院子门并喊周某某的名字,周某某的岳父母出来询问时,刘某甲故意大声说周某某欠钱不还,周某某岳父母说周某某不在,刘某甲、童某某才带人离开,走前声称还要来。5月31日上午9时许,刘某甲、童某某再次到周某某岳父母家院子外,童某某等人在院子外守着,当时周某某的妻子不敢到医院做产检,到了下午4时许,刘某甲再次过来在门外大声喊周某某的名字,周某某迫于无奈之下,出门带刘某甲向自己的父亲借了一万元还给刘某甲。6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刘某甲带人再次来到周某某岳父家院外,不停地大声喊“周某某,不要脸,欠钱不还”之类的话,不光滋扰了周某某的家人,还影响了周边邻居休息。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刘某甲、童某某等人到周某某岳父母家院子里,威胁周某某的岳父母“其杀人坐过牢,不怕警察,哪个都不怕”,并说周某某还不钱,就要其岳父母还钱。在刘某甲、童某某等人向周某某逼债期间,其不光多次到周某某其本人、其父母、其岳父母家中滋扰,还到其单位滋扰,导致周某某在2016年下半年期间为躲避刘某甲要债,不敢到单位上班,单位扣除部分绩效工资和奖金。
1.借条、收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马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周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2017年5、6月份,许某甲、杜某某夫妇在黄州区青砖湖路湖北鼎洲公司借高利贷3万余元,廖某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贷协议上签了字。贷款协议约定按每一个星期为一个周期还本息1800元,共计要还本息5.6万。到了2017年8、9月份的时候,许某甲因忘了按期还款,刘某甲、童某某等人找到许某甲的酒店,催要还款1800元,强行逼要逾期违约金2300元。到了国庆节左右的一天,许某甲因又未按期还款,鼎洲公司约见许某甲,逼着许某甲还款1800元,又索要违约金2000元。国庆节过后的一个星期,许某甲因再次没按期还款,下午4时许被刘某甲等人约到鼎洲公司,许某甲与其妻子杜某某、儿子许九锡一起到的,刘某甲要求许某甲还本期本息1800元外,还要交纳逾期费,许某甲到银行取了5000元钱给刘某甲。鼎洲公司见许某甲老是逾期还款,要求许某甲一次性将余款还清,不还清就不准走,一直到当天晚上12时许,刘某甲安排童某某、李某甲与鄂州的贷款公司的两个人一起将许胜带到赤壁大道翡翠一品地下洗脚城跟脚逼债,负责跟脚逼债的伢将许某甲放衣服的柜子钥匙拿走了,后许某甲连自己的衣服都没有要,偷偷的从洗脚城跑出来躲债。
2017年下半年,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等人因找不到许某甲夫妇,遂多次到担保人廖某某家中滋事逼债,廖某某及其家人不堪其扰。迫于无奈之下,廖某某遂带刘某甲等人打开许某甲夫妇经营的*乙酒店店门,让其拖走店内的冰柜、炊具等物品折抵许某甲夫妇的借款,后又被多次威胁、逼迫,廖某某无奈之下找人借钱向鼎洲公司还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两份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许某甲尾号为4008的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戴某戊、程某乙的证人;3.被害人许某甲、杜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辨认人廖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2015年5月10日19时许,李某甲受邀到黄州区青砖湖路惠民小区阮某某经营的**馆,逼阮某某还款1000元,阮某某称其暂时没有钱还,李某甲称连本带息要2000元,并说不给钱就呆在店里不走。阮某某被逼无奈之下只得报警求助,出警民警对李某甲当场登记信息并进行了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敲诈勒索案
2009年,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丙与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吕某某、李某丁、黄某丁等人,签订了开发原黄州区八一路帅府酒店的项目承建合同。熊某甲的熟人许某丁经营的**店系罗某某2001年左右承建帅府酒店时违规搭建的坯屋,在拆除范围内。陶某某将该信息告诉给熊某甲,熊某甲遂主动找到许某丁的父亲许某戊,要求由他出面找承建商吕某某、李某丁等人索要赔偿,同时熊某甲还安排陶某某关注该施工现场,一旦有人要拆除**店坯屋,要立即告诉他。2009年2月2日(正月初八),陶某某看到该项目土方承包人何某某在工地上平整地基时将**店坯屋拆除了,立即打电话告诉熊某甲,熊某甲带人赶到现场,以何某某拆除了其熟人许某丁用于经营**店的店铺为由,带人将何某某打了,不准施工并要说法。后李某丁、黄某丁见无法正常施工,遂主动找熊某甲协商,结果熊某甲以拆除的是店铺为由,狮子大开口索要十五万至二十万元的补偿。李某丁等人见熊某甲要价太高,想通过报案解决,何某某于2009年2月6日到胜利街派出所报警。2009年2月9日,熊某甲见李某丁等人没有赔偿的意思,在黄州青砖湖中商百货门口拦住李某丁的轿车不让走,并强行坐到副驾室找李某丁扯皮,李某丁与其理论时,熊某甲先动手打了李某丁一拳头,后拿起车上的保温杯砸李某丁的头部。后李某丁准备到派出所报案时,接到熊某甲弟弟熊某丙的死亡威胁电话。吕某某、李某丁等人万般无奈下托人出面找熊某甲求情,熊某甲同意后,吕某某、李某丁、黄某丁等股东共同出五万元,由吕某某等人送给熊某甲,熊某甲从中拿出一万元钱给许某戊作补偿,并拿了五千元钱给陶某某作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出处警处置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何某某、黄某丁、吕某某、许某戊、许某丁、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陶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刘某甲窝藏案
2015年12月份,黄州大道博大青年城小区的开发商徐某某因做院墙一事与张亮一家多次发生纠纷,为顺利将院墙做起来,徐某某联系刘某甲愿意出二万元钱,由刘某甲摆平为做院墙扯皮的事。刘某甲答应后,邀约了吴某甲、童某某、李某甲。2015年12月28日早上,刘某甲、吴某甲、童某某等人赶到博大青年城施工现场,开发商徐某某手下的施工队开始施工时,遭到张亮母亲的阻挠,吴某甲、童某某与张亮及张亮的母亲发生纠缠,后吴某甲、童某某将张亮打伤。东门派出所受案调查后,将童某某、吴某甲行政拘留,吴某甲在行政拘留期间犯病,拘留所民警带其到医院检查时,吴某甲趁民警不备逃跑。尔后吴某甲联系刘某甲称没有地方住,没有钱用,刘某甲在多次接到徐某某转告公安机关让吴某甲投案的意见下,且明知吴某甲的同案嫌疑人童某某已转刑事拘留面临刑事打击,仍联系熊某甲,将吴某甲介绍给熊某甲做要债的事,后熊某甲将吴某甲带到武汉帮王某甲向舒某甲、方某某、邓某某逼债,直到2016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判处有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丙证言;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量刑方面的证据
1.原刑事判决书、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9日因非法拘禁案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传唤到案,后在讯问过程中,王某甲主动交代了该局尚未掌握的对王某丁、舒某甲、某某丙、方某某、邓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以及抽逃出资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退赃款600万元。被告人陶某某已退还李某丁5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王巍、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王某甲领导被告人熊某甲,熊某甲纠集并具体组织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王某乙等人多次实施暴力逼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予认定王某甲和熊某甲为首要分子,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王某乙为犯罪集团成员,陶某某和易某甲参与的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意志外的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王某甲为敛财而从事高息过桥、高利放贷等非法业务,从中牟取暴利,在明知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要债的情况下,组织并领导多名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对多名欠债人采取跟脚、滋扰等软硬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逼债,并且在明知团风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仍抽走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为非法敛财,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且多次受指使采取非法拘禁、跟脚、滋扰、言语威胁等软硬暴力的非法手段,对多名欠债人进行逼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受人指使,多次组织、安排他人采取非法拘禁、跟脚、滋扰、言语威胁等软硬暴力的非法手段,对多名欠债人及家属逼债,致使多人心理恐惧且无法正常生活,且在明知吴某甲涉案在逃,且吴某甲的同案童某某转刑事拘留关进黄冈市看守所,吴某甲同样面临要受刑事惩处的情况下,仍将吴某甲介绍给熊某甲到武汉做暴力逼债的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受人指使采取拘禁、殴打、滋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尹某甲、王某乙、易某甲多次受人指使采取殴打、滋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逼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为达非法敛财的目的,积极主动协助熊某甲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童某某、吴某甲、尹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移送起诉。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童某某、吴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甲羁押于黄冈市拘留所,被告人易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5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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