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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八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村,武都区**镇**村原支部**,中共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83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7月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乙、邱某甲、王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毕某甲、邱某某、吴某某、王某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陇南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陇南**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均由王某甲或其妻子董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甲在汉王镇租赁房屋设立**公司办公场所,**公司下设市场部、风险部,以高息为诱吸收周边群众资金,除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外,另外以5%-8%的月利率向周边群众进行放贷。2015年王某甲为催要到期高利贷债务,公司风险部招收十余名员工进行专门催收,风险部由被告人王某乙担任经理、被告人邱某甲担任副经理,招收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王某、毕某甲、王某丁等10余人为风险部成员,由王某乙、邱某乙专门负责安排、组织各被告人对到期债务采用贴靠、跟随、威胁、辱骂及非法控制、滞留他人住宅等非法方式讨债,并要求部分群众以土地抵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以来,王某某以“**公司”为名,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周边群众资金,截止案发,共非法吸收毕某乙、唐某某等127人资金共计2047万余元。

2016年底,李某某以月息6%向王某甲借款40万元,王某甲实际支付37.6万。2017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王某甲安排王某乙、邱某甲等人多次打电话及上门催要,催告未果,王某乙、王某丙、邱某甲对李某某长时间贴靠、跟随催要债务,期间,李某某向邱某某归还利息7万元。2017年12月,王某甲得知李某某将宅基地出卖后,多次向李某某进行催要,李某某与王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后,向王某甲还款40万元。2018年5月份,李某某驾车到王某甲公司,王某甲以李某某欠利息18000元未还为由,强行将其驾驶的甘KA****宝马牌小型轿车扣押。同年10月28日,李某某前往王某甲公司索要被扣车辆时与王某甲及王某丙等人发生争吵,李某某妻子王某戊,儿子王某己、王某庚闻讯赶往现场,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发生撕打,导致王某戊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戊外伤致脑震荡后综合征属轻微伤,汉王派出所受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2年4、5月份,安某甲在王某某处以月息6%开始借款,截止2016年10月累计借款160万元,借款到期未归还,王某某多次安排公司员工向安某甲索要债务及利息。2016年10月13日,王某甲安排王某乙、王某丙及芦某某在武都区**街道办向安某甲催要债务,期间王某丙掐住安某甲脖子并对其进行殴打,王某乙与安某甲一起的康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发生撕扯,王某乙、王某丙、芦某某拿钢管、铁锨、砖头等工具将安某甲驾驶的车辆后挡风玻璃等部位砸坏,王某甲、吴某某也闻讯赶到现场。期间安某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城郊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双方提出自行私下处理后离开,后王某甲、王某乙、邱某甲将安某甲带到兰天广场“**”茶楼,强行要求安某甲出具了借款306万元的欠条,并要求安某甲以筷子厂进行抵押,随后王某某将安某甲名下的筷子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

2017年初,安某丙以月息6%向王某某借款60万元,王某甲实际支付56.4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未归还,王某某多次安排公司员工安某丙催要债务。2018年4月11日下午,王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在家找到安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邱某甲等人到场向安某丙索要债务未果后离开,王某甲安排吴某某、王某丁蹲守在安某丙家中催要债务,4月12日上午,王某乙安排杨某某、邱某某轮换回吴某某、王某丁,期间邱某某、毕某甲与蹲守人员轮换并负责送饭,4月13日上午,吴某某、王某丁轮换邱某某、杨某某,安某丙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汉王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王某甲闻讯后与王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公安机关要求其通过合法方式索要债务。双方离开后,王某甲将安某丙带到办公室,与安某丙达成以地抵债协议。

2014年10月,王某辛以月利息8%向王某甲借款50000元。债务到期后,王某甲派公司的员工邱某甲、毕某甲、吴某某、王某丁、邱某某分组到王某辛家中多次索要债务,期间,王某辛外出务工。2017年7月王某甲得知王某辛在家,遂安排吴某某、王某丁、毕某甲将王某辛带到公司,王某甲要求王某辛以地抵债,王某辛迫于无奈将自家三分土地转让给王某甲以抵清债务。

2014年10月份,潘某甲向王某甲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未归还,2018年5月,王某甲本息合计要求潘某甲归还60余万元,并安排毕某某跟随潘某甲要账,晚上毕某某将潘某甲带至王某甲**酒店进行蹲守催债,次日邱某甲替换毕某甲继续跟随潘某甲要账,直至潘某甲报警。

2016年6月,苟某某向王某甲以月利息6%借款20万元。2017年,苟某某因未按时归还债务及利息,王某甲安排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邱某乙、吴某某等多次到苟某某工作的镇政府办公室要债,期间,吴某某发短信威胁苟某某要求还债,2017年9月27日,苟某某清偿王某甲本息合计39.7万元。

2016年8月,张某某以月息6%向王某甲借款20万元,债务到期未归还,王某甲、王某甲安排公司员工多次向张某某进行催要。2017年底一天下午,王某乙、邱某甲将张某某带到租车行要求还款,并安排人员看守,直至次日1时许张某某向王某甲提出请求才让离开。2018年4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吴某某、王某丁将张某某及担保人席某某带到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给张某某结算本息共计48万余元,席某某按照王某甲要求出具24万元欠条后离开,王某某安排人员看守张某某,直至按照王某某的安排给王某壬、王某癸出具了共计24万元的欠条才让离开。

2017年3月5日9时许,王某丙、邱某甲按照公司安排向汉王镇王某子索要债务,在王某辛门市部索要债务未果,邱某甲要强行关闭店铺的卷帘门,王某子母亲贾某某上前阻挡时,王某丙将其推到在地,并在其身上踢打,汉王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场进行调查,后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2日17时许,王某乙、毕某甲及芦某某在**镇**村市场门口的道路中间行走,潘某乙驾驶车辆通过时向王某乙、毕某甲、芦某某鸣笛示意,王某乙拦挡车辆并将手伸进车内对潘某乙进行殴打,并将潘某乙拉下车,毕某甲拦住潘某乙妻子,王某乙与芦某某对潘某乙进行殴打,芦某某拿水果刀朝潘某乙的大腿、肩膀戳了几刀。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大腿、左肩部系锐器伤,潘某乙肢体损伤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姚某某(已判刑)以每枚价格200元刻制了“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派出所”及“陇南市武都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王某甲供述用派出所印章开过四次“车牌丢失或被盗,车牌正在补办中”的证明。2019年6月2日,公安机关对王某甲公司搜查时查获上述两枚印章。

2015年1月6日22时许,在武都区汉王镇**KTV,王某乙误入王某丑所在包厢,无故殴打王某丑,被包厢内人员拉开后,王某乙叫来自己所在包厢的朋友对王某丑殴打,王某乙妻子踢了王某丑一脚,王某乙在王某丑脸上打了一巴掌,之后派出所接警派员到现场处警,2015年1月9日,汉王派出所对王某乙与王某丑案件进行调解处理。

2014年5月26日18点,王某丙搭乘韩某某驾驶车辆由武都城郊乡桥头前往汉王时双方发生口角,王某丙在车内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致韩某某头面部受伤及手机受损。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头面部及肢体部损伤均为轻微伤,损坏的三星S7500手机一部鉴定价格665元。汉王派出所对韩某某与王某丙打架案件进行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甲、毕某甲多次实施恐吓、殴打等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甲、邱某某、毕某甲、吴某某、王某丁非法滞留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王某甲、邱某某、毕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丙刑事责任;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邱某某、吴某某、王某丁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王某乙、邱某甲、毕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社会影响恶劣,应以恶势力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甲、毕某甲、吴某某、王某丁、邱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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