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1989年1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7年4月15日被劳动教养六个月;因扒窃,于1997年4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3月19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6月被江苏省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合谋到东台市找人实施设赌诈骗,并于当日下午,在东台市**镇**酒店门口找到被害人孙某某并取得联系方式。次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租用孙某某汽车到兴化市区找人谈苗木生意,两人一起到兴化市**咖啡馆并进入三号VIP包厢。在该包厢内,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假装以“诈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见孙某某、王某某进来,被告人周某某假装有事外出,孙某某被怂恿帮助周某某代牌并与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三人进行赌博,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通过换牌赢取赌资的方式骗得孙某某人民币6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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