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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小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组**号捕前: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广场****号。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居民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镇**路**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退。无前科。

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村**组,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村**组**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村**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再次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3月5日、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5月22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7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5月20日、8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6日、6月21日、9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刚开始以“站街”方式实施卖淫行为,后被告人王某某承租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广场**栋**号三楼房屋,将该出租房作为卖淫窝点,组织罗某某、詹某某、崔某某、黄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叶某某等卖淫女以3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为客人提供性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招揽嫖客,并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及分成标准。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为了获取提成,利用其开出租车的便利条件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避孕套等;

2书证: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上提取的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旅客住宿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电子证据列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詹某某、崔某某、黄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叶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顿某某、桑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为获取利益,利用其开出租车的便利条件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六被告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桑卓嘎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杜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3.公安卷捌册、检察卷壹册;

4.光盘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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