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5********,汉族,高中文化,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安,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北里**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2001********,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安,现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唐某某于2020年3月7日20时30分许至次日0时许,先后三次盗窃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山医院新院工地仓库内废旧铝材共计248.5公斤,后出售至废品站。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废旧铝材价值人民币223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投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盗废旧铝材现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综合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苏越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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