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小学文化,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0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安县**乡**村**组,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小学文化,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袁某某、王某已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山上装运数根樟树兜到家里,将其做成了四个凳子、一张茶几等。2016年11月2日,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甲家中查获该樟木制品6件。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王某已三人共同从永丰藤田人宁某某等手中共购得12段红豆杉原木。之后王某甲分得5段,袁某某分得4段(其中两段己灭失) ,王某已分得3段(未查获)。
经鉴定,王某甲分得的5段红豆杉原木为二株野生南方红豆杉,共计0.29立方米,袁某某分得的2段红豆杉原木为二株野生南方红豆杉,均为国家重点一级保护植物。从王某甲家中查获的6件樟木制品树种为野生香樟,6件制品中有C件为5株野生香樟, 1件为野生香樟木材工艺成品,野生香樟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甲、万某已、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王某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予以非法购买和加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王某已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予以非法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已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王某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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