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销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7********,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甲、蒋某某、蒋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大吴宅村周某某家中、该村山上搭建的简易棚内开设赌场,通过提供 “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王某甲等人欲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而将位于兰陵县大仲村镇大吴宅村西北山上养猪场的简易棚提供给王某甲、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使用,非法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同案人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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