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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莱阳市**镇**村**号。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劳改一年,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莱阳市**街道**村**号。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路某某两次报警称车被堵不让走及被王某某打了。

2019年9月20日中午,路某某在**市**镇“排骨米饭”吃饭,13时06分56秒,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该饭店并左右环顾后上二楼,13时7分33秒,下楼后离开饭店。13时13分17秒,某某驾驶的黑色SUV停在路某某路虎车后。13时44分47秒,路某某饭后上车起步时,某某驾驶的黑色SUV同时起步,加速后与路虎车发生刮擦。路某某未停车,13时45分28秒,在肇事地点西停车近50分钟的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驾驶奇瑞轿车开始追击,追至招远市毕郭镇西庄村南小路招远市**镇**村**路时两车相撞,被告人王某某与吕某某下车用石头和工兵铲将路某某路虎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后挡风玻璃、主驾驶车门玻璃打碎,经招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坏价值为8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吕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现均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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