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66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在深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桦南县**小**栋,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陈庆英,女,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在深无业,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罗金,男,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在深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里**栋**,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在深无业,住深圳市福田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四某某被告人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岑某某、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来了老妹”是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主要用于客户交流信息,该群服务项目从最初单一的SM(又称“调教”)情趣服务发展到介绍手淫、口淫、性交等服务项目。群里有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客服,也有专门从事服务的卖淫人员;但大多数人既提供服务也居间介绍。每次服务收费标准不一,一般SM收费500至1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口淫收费1000至1600元,性交收费2000元以上,费用一般与介绍人四六分成或五五分成。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成为“来了老妹”的新群主,群里成员100多人。2019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组建了性质相似的“来了老弟”微信群,两个群的大部分成员相同,同样用于色情服务介绍活动。被告人岑某某、郭某某等人先后成为两个群的成员,在群中从事中介服务,撮合卖淫嫖娼行为:
1、2019年5月28日晚,岑某某(微信“a芒小果”)介绍卖淫女阮某某为嫖客郑某某在南山区***房口淫服务,嫖资1400元。
2、2019年10月6日晚,岑某某(微信a芒小果)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微信“莱某某”)与嫖客罗某某在福田区***发生性关系,嫖资2000元。
3、2019年10月6日晚,郭某某(微信“A乐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微信“莱某某”)与嫖客熊某某在南山区***房发生性关系,嫖资2000元。
4、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郭某某(微信“A乐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为嫖客何某某在南山区***房口淫服务,嫖资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熊某某、郑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岑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岑某某、郭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岑某某、郭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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