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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五人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6********,傈僳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县级××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4********,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3********,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王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宁蒗县海子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炸材,法人即被告人王某某与宁蒗县汉家厂煤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另案处理)交流时,得知该公司存放有炸药。王某某向刘某借炸药征得同意后,于2018年9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派被告人罗某叫人把刘某处借的炸药拉到海子坝煤矿使用,接王某某通知后罗某叫上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四被告人驾驶车辆去汉家厂煤厂拉炸药。到战华线和汉家厂叉路口时,丁某某留在叉路口放哨,到宁蒗县汉家厂煤厂办公楼旁叉路口时,王某某留在叉路口放哨,罗某和王某某开车到汉家厂煤矿办公楼旁联系毛某某(另案处理)前来拉炸药,罗某和王某某就与工人一起将存放于煤厂办公楼二楼房间内的458.1公斤炸药搬到车上后,从汉家厂煤厂途径战华线运往海子坝煤厂方向。王某某车上的炸药拉到战华线水子坪垭口后,搬到罗某驾驶的车上,王某某离开三被告人。丁某某跟随罗某和王某某后面,将炸药拉到海子坝煤矿后,炸药交给库管员王某某负责保管,后将该炸药全部发放给工人用于煤矿井下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王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擅自运输、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王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永成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8088897999)、罗某(联系电话:1362888****)、王某某(联系电话:1878762****)、丁某某(联系电话:1368879****)、王某某(联系电话:1581222****)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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