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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肄业,现住陈某区千河镇******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陈某区千河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陈某区县功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陈某区拓石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陈某区千河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某与王某丙三人商议后约定前往陈某区拓石镇黄家什字村附近河流猎捕野生鱼类。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丙又联系到被告人贾某某、王某丁。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等人共同驾车前往拓石镇黄家什字村,被告人王某乙持炸药、雷管、导火索在该村路口等候。五人会合后沿山路步行至大岔河炸鱼。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制作爆炸装置分三次在河流中选择水潭进行炸鱼,被告人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三人在炸鱼过程中为二人捆绑炸药,捕捞捡拾野生鱼类,为炸鱼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得手后五名被告人分别驾车返回宝鸡,当行至通洞村砖厂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车辆后备箱查获猪獾尸体1只、野生鱼类147条。

经陕西省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147条野生鱼类中,含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鱼类秦岭细鳞鲑,共计18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戊、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王某丁共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鱼类秦岭细鳞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19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王某丁在家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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