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区**栋**。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附**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5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C 区17栋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内,贩卖毒品给何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王某某的身上查获三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3.96克及毒资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交代其贩卖的毒品是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并提供了刘某某住址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开展工作,于2020年 4 月23日22时左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后经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等;
何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毒品检验鉴定书。
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揭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查获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箫
检察官助理 吴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关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刘某某关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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