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曾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湾厦工业园中铁十四局工地承包过焊接项目,明知该工地疏于看管,于2019年9月10日16时许,以收废品为名叫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到工地拉定制的钢板门,王某某开一辆车牌为粤BV1****的小货车来到湾厦工业园东南角的中铁十四局工地,潘某某伙同王某某以及潘某某临时叫来的三名清洁工人,从工地侧面围墙缺口,将该工地上的六扇定制镀锌钢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10元)搬上王某某的货车。王某某微信转账支付600元人民币给潘某某,后王某某又以1000元钱的价格将赃物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男子。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将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潘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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