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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二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壮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74********,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镇**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70********,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镇**村委**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权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颜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蒋某某(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颜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李某丁(已判决)、王某某、魏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多人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后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多人又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二册,光盘共七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共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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