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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罪)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外号“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下午,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方与昆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方因石方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某某公司车辆被某某公司人员砸坏。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邀约李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到昆明市经开区**附近石场聚集,与某某公司方莫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名工人对峙,后双方互相扔石头攻击,致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轻微伤,并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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