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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人,甲液化气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人,原乙公司**区域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区人,原乙公司**液化气站站长,住安徽省阜阳市**号**幢。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以来,为控制区域液化气市场,形成垄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以维护公司市场之名,多次采取尾随、拦截、恶意举报、扣押气罐、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强迫液化气经营户购买乙公司**液化气站和甲液化气公司的液化气。其中王某某、张某某参与5起,王某甲参与3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害人郑某某驾驶双排座小货车从颍上县**镇**液化气站购买20多瓶15公斤装液化气返回家中,原乙公司液化气事业部总经理徐某某(已判刑)带着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车到郑某某门口,强行将郑某某及车辆、气罐扣押至**液化气**站,要求郑某某缴纳5000元保证金,并保证以后不再上其他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后郑某某被迫写出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2000元方被放行。

2.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因**镇燃气经营户刘某某将近半个月左右没有去**液化气**镇气站购买液化气,便怀疑刘某某到颍上县**镇**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遂恶意向**县燃气办举报刘某某无证经营液化气。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与**燃气办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中,以刘某某无证经营为由将其8个50公斤液化气罐扣押至甲液化气站。2019年1月底,王某某、张某某要求刘某某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去外县购买液化气,后刘某某发现其被扣押的气罐已经空了,遂拒绝在保证书上签字以及将气罐领回。

3.2019年2月份一天,被害人陶某某驾驶货车到颍上县**镇**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在**镇配送液化气时被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尾随并恶意举报,后陶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局曹集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其液化气罐被扣押在甲液化气站。

4.2019年3月4日,被害人王某丙从袁某某处购买液化气被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并恶意举报至**燃气办。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会同燃气办工作人员到王某丙家中将其26个液化气大罐(其中22瓶满气)、17个小罐(均是满气)扣押至甲液化气站。后王某丙缴纳保证金2000元,方才从王某某处领回10个空罐。

5.2019年1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袁某某驾驶货车到**镇私人液化气站准备购买液化气时,被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现并驾车拦截、逼停,后王某某等人恶意举报,并将袁某某车里30多个气罐全部扣押至**液化气站,后袁某某因被扣押的液化气罐均是空罐才未受到行政处罚。

6.2019年2月期间,因被害人刘某乙从别处购买液化气,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会同**燃气办工作人员等人到**镇刘某乙家中将其6瓶液化气罐(均满气)扣押至**液化气站。后刘某乙被迫写出保证书方才领回6个空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王某丙等人陈述;

3.证人刘某丁、张某甲、刘某戌、陶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多次拦截、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讯问笔录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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