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2000********,汉族,新疆乌鲁木齐市**大学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垦区**团**连**号,住新疆奎屯垦区**团**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团**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住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团**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垦区**团**连**号,住新疆奎屯垦区**团**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二人在奎屯垦区137团商业街因琐事与被害人阿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其后,二人两次对被害人拦截、辱骂,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出气。被告人王某某到达现场后,三人继续追逐并将被害人拦截至乌尔禾区217国道322公里处的非机动车道,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腰背部擦伤痕一处,鼻骨骨折。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三人具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坦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等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王某某联系电话1520990****,陈某某联系电话1529979****,杜某某联系电话157199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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