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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私藏弹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肥东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977年至1980年担任原肥东**村民兵营长。任职期间,王某某组织民兵进行军事训练。离任后,王某某没有将军事训练剩余的117发步枪子弹、5发铜质雷管、6发塑料雷管、1根导火索(长3.74米)及时上交,并一直私藏家中。2019年9月17日,王某某将上述物品上交至肥东县**镇人武部工作人员蒋某某手中。同日,蒋某某将上述物品交至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2019年10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送检的117发子弹均为制式56式步枪弹。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配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弹药,明知应当交出而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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