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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55********,汉族,专科文度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捕前住祁县**园**楼**单元**层**,2002年12月至2016年1月系山西祁县**馆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祁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经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移送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1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04年6月1日,山西祁县**馆(以下简称**馆)与乔某某签订《关于租赁乔家大院服务部的协议书》,约定将**馆一号院、三号院两个服务门市租赁给乔某某,租期三年,租金每年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水电费每年2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乔某某占用**馆服务部经营工艺品等商品,但一直未依约向**馆缴付租金、水电费。2007年6月,双方协议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乔某某未交三年租赁等费用的情况下,与乔某某续签了三年租赁协议,租金每年8000元,水电费每年2000元。2010年6月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协议,但乔某某一直经营**服务部。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乔某某催要过几次租赁费,但乔某某以各种理由不交租金,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馆缴付租金、水电费。截止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卸任**,其既未将乔某某所欠租金及水电费收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向乔某某收缴其所欠的租金及水电费,且未安排财务将乔某某所欠租金及水电费入账,亦未将该情况与继任**馆**交接。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个服务门市租赁费在2010年6月2日至2016年1月7日市场价格为480831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72831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馆是祁县**局下属**单位,该单位主要收入为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2年4月前,该单位资金实行预算外管理,所需开支由财政部门按单位年初预算和县长批示切块拨付,具体开支项目由**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配;2012年4月后,单位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所需开支由**馆审核把关后,财政部门按月据实拨付。

2008年4月,**馆违反规定,经被告人王某某提议,**馆馆务会研究决定,以“加班工资”的名义向祁县财政局虚报科目,骗取财政资金为职工每月多发放四天工资。之后,**馆财务人员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将每月虚增的“加班工资”列入正式人员工资项目中,向祁县财政局申报工资拨款后分发给在职员工。2012年2月,因工作需要,博物馆招聘了一批合同工,经王某某提议,同样以“加班工资”的名义给合同工每月多发放四天的工资。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馆以“加班工资”名义累计向员工发放3146380元。2013年8月,王某某提议,**馆馆务会研究决定不再向职工发放“加班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山西祁县**馆**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972831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山西祁县**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3146380元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国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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