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乡**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妨害公务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晚,白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租用他人挖机、铲车窜至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村**沟欲进行盗采铝粘土资源,郊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对涉嫌私挖乱采设备扣押时,遭白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用语言威胁、拔钥匙等手段阻拦,致使设备被强行开走。
2.2018年7月20日晚,白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再次租用他人挖机、铲机、工程车窜至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村**沟盗采铝粘土资源,攫取国家铝矾土资源近百吨,经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太原分院对非法开采硬质粘土矿资源量及价值勘测核算,非法开采硬质粘土矿资源量为124.2吨,价值为4968元。白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盗采铝粘土资源过程中无视地面指示标志将中广核阳泉核新光伏电站DES-6地埋电缆挖断,导致314开关零序一段过流保护动作,经阳泉市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电缆及电缆套头和电量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412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武某某、肖某某、高某某、郭某乙、史某某、郑某甲、郭某丙、郑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白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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