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0********,汉族,高中文化,东方市**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区**火车站**饭店。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思程,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东方市**镇多个村的村民到被害人黄某乙承包的**林场1386.82亩土地通过抢种芒果苗、阻止施工的方法不给承包商种植,欲迫使**镇政府将该地分给村民,造成该地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种植。经鉴定,造成的机耕费损失为88100元。期间,**镇**村副主任被告人王某某,煽动**村民参与抢种树苗和阻工,并指使生产队长吴某甲召集生产队副队长林某某和周某甲参与。受王某某煽动和指使,村民周某乙、翁某某参与抢种树苗,吴某甲、林某某和周某甲参与抢种树苗和阻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镇**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书,关于对《**林场承包合同书》和《间伐木麻黄树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变更的合同,农业合作开发协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林场土地确权处理的决定,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城乡社区工作者基础信息采集表,通讯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林某某、周某甲、翁某某、周某乙、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煽动、指使他人以抢种、阻工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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