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位于靖远县**镇**村**社**土地的权属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已故)多次发生纠纷。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3日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期间,张某甲的女儿张某某承包该争议土地并栽种枸杞树。2018年6月4日**镇人民政府答复王某某的土地权属无法界定,对此王某某一直心怀不满。2019年6月24日凌晨,王某某窜至张某某承包地里将正在成长结果的167棵枸杞树以手折、踩踏的方式毁坏;2019年7月4日22时许,王某某再次窜至该承包地内以同样的手段将1203棵枸杞树毁坏,两次共毁坏枸杞树共1370棵。2019年7月11日,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毁坏枸杞树的损失价值为59747元。同年9月2日,经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两次毁坏枸杞树的损失价值为68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枸杞树1370棵,价值达682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艳红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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