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号,政治面貌:群众,无业。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未经敦煌市**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人员密集场所以打洞、切割的方式偷接天然气管道、私自改装天然气设备供他人使用,非法获利83900元人民币。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可以改装、安装天然气设备、更换天然气表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44668元人民币,王某某总计非法获利128568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敦煌市天然气公司上班(负责维修工作)期间,得知郭某某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交了改装天然气的申请,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对郭某某位于敦煌市风情城的“***咖啡馆”厨房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打洞、焊接,加装管道引至大堂内连接燃气炉供郭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郭某某收取了4500元改装费后,被其全部挥霍。
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敦煌市天然气公司上班(负责维修工作)期间,得知吴某某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交了改装天然气的申请,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对敦煌市沙州镇兰馨花园门面的“**快餐店”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打洞、焊接,加装管道引至“**快餐店”厨房供吴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吴某某收取了1265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3、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孙某某向其提出改装“**幼儿园”(孙某某系“**幼儿园”负责人)的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孙某某的要求将敦煌市**小区旁的 “**幼儿园”厨房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打洞、焊接,加装管道引至“**幼儿园”翻新厨房供幼儿园使用,被告人王某向吴某某收取了20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姬某向其提出安装“***炸酱臊子面馆”(姬某在敦煌市***镇**村*组**号经营)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姬某的要求对“***炸酱臊子面馆”外墙上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切割、打洞、加装焊接,引至该面馆厨房内连接炉灶供姬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姬某收取了15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5、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杨某向其提出改装 “***火锅店”(杨某在敦煌市**一条街经营该店)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杨某的要求对“**火锅店”厨房外墙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焊接,更改了天然气管道的位置,被告人王某向杨某收取了1324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6、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谭某某向其提出改装“**牛肉面”(谭某某在敦煌市**园小区门面经营该店)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谭某某的要求对“***牛肉面”店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更换、焊接,增大了天然气管道的进气量,更改了天然气管道的位置,被告人王某向谭某某收取了37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7、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马某向其提出改装酿皮店(马某在敦煌市**镇**花苑小区门面经营酿皮店)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马某的要求把**花园小区住宅楼上正在使用的一处天然气管道通过切割、打洞、焊接的方式加装了一根天然气管道引至该酿皮店内,连接炉灶供马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马某收取了170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8、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王某某向其提出改装“**牛肉面”(王某某在敦煌市南门经营该店)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王某某的要求把“**牛肉面”店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通过切割、打洞、焊接的方式加装了一根天然气管道,引至该店厨房新建锅灶上供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在后续使用中发现加装的天然气管道有漏气现象,被告人王某向王某某收取了46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9、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陆某某向其提出改装“**餐厅”(陆某某在敦煌市沙州镇**广场经营该店)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陆某某的要求把“**餐厅”隔壁店“***牛肉面”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通过切割、打洞、焊接方式加装了一根天然气管道,引至“**餐厅”厨房连接锅灶供陆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陆某某收取了603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10、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见敦煌市沙州镇**润园小区进行旧房改造,为牟取私利,被告人王某先后主动联系该小区*号楼*单元住户段某 、唐某某、张某某、李某、宋某某、**号楼**单元住户庄某某、张某某,欲为其改装天然气管道,段某等7家住户同意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先后对段某等7家住户的天然气管道通过切割、加装、焊接的方式进行了改装。在后续使用中庄某某家改装的天然气管道出现了漏气现象。被告人王某向每户收取了660元的改装费,总计获利4620元人民币,后该款被王某全部挥霍。
1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田某某向其提出改装“**小吃店” (田某某在敦煌市**小区门面经营该店)的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已经被天然气公司开除,且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田某某的要求把“**小吃店”店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打洞、焊接,增大了天然气管道的进气量,更改了天然气管道的位置,被告人王某向田某某收取了396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1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赵某某向其提出改装“**批价超市”( 赵某某在敦煌市**大酒店下经营该超市)的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已经被天然气公司开除,且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对**小区住宅楼外墙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切割、打洞、焊接,加装了一根管道引至“**批价超市”内连接燃气炉供赵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赵某某收取了24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1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敦煌市天然气公司上班(负责维修工作)期间,为牟取私利,在马某某向其提出改装自家房屋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对马某某位于敦煌市***镇**村**组**号的房屋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切割拆除,待马某某修建房屋落成后再为马某某架设天然气管道。被告人王某向马某某收取了2000元人民币的天然气拆除及安装费用,后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1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马某向其提出改装“**串串香” (马某在敦煌市沙州镇**南路**局北侧第二个商铺经营该店)的天然气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便在已经被天然气公司开除,且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马某的要求把“**串串香”店内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切割、打洞、焊接,加装了一根管道引至该店厨房内供马某使用,被告人王某向马某收取了5700元改装费,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15、2019年12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得知敦煌市沙州镇“**羊羔肉”店的会计展某在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提交了为“**羊羔肉”店加装天然气管道的申请,为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被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开除的情况下,仍主动来到“**羊羔肉”店向展某谎称自己是敦煌市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指派其为“**羊羔肉”店改装天然气管道,并称按照公司规定,需先行收取材料费,被告人王某向展某出具了一张印有“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印章的缴费单,展某信以为真,向王某支付了9600元现金,后王某将诈骗所得的9600元现金全部挥霍。
16、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主动向敦煌市风情城**号楼**号商铺老板刘某某称,其是敦煌市天然气公司的职工,发现刘某某商铺的天然气表过旧,需要更换,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不能为刘某某更换天然气表的情况下,以为刘某某更换天然气表让刘某某向其交400元钱,刘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转了4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款全部挥霍。
17、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敦煌市沙州镇“**网吧”上网时,听到在该网吧上网的朱某某聊起要在网吧楼下经营一家麻辣烫店,需要改装天然气的事情,为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已被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开除的情况下,仍主动上前向朱某某谎称自己是敦煌市天然气公司的员工,可以为朱某某的麻辣烫店改装天然气,朱某某信以为真,带领王某到网吧楼下查看朱某某的麻辣烫店,被告人王某看过后,称改装天然气需要交纳1500元改装费,后朱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了15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将诈骗来的1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18、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使用电话主动联系在敦煌市**家园小区门面经营“**食府”的老板张某某,谎称自己是“**食府”所在辖区的天然气安全负责人,并称张某某经营的“**食府”未安装天然气泄露报警器,让张某某缴纳728元安装费,其为张某某的“**食府”安装报警器,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转了728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将诈骗来的728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19、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何某某认识后,何某某提出让王某为其位于敦煌市**镇**村*组的自用房屋安装天然气。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自己已经被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开除的情况下,仍然谎称可以为其住宅改装天然气。后何某某的邻居王甲也提出让王某为其安装天然气,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仍然谎称可以为其住宅改装天然气,但需要二人先交纳改装费或者订金,后何某某、王甲分别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2000元订金、4000元的安装费用,被告人王某合计诈骗二人6000元人民币,后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
20、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某认识后,刘某某提出让王某为其位于敦煌市**镇**村*组的自用房屋安装天然气。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未向敦煌市天然气公司申报、未取得天然气管理单位的许可和不具备相关安全防护条件的情况下,骗取了刘某某1300元的安装费用后未安装刘某某住宅的天然气。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主动联系刘某某,以其天然气表过旧、需要更换为由,再次骗取刘某某640元后,一直未向刘某某住宅安装天然气,共诈骗刘某某1940元人民币,后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
21、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主动找到敦煌市**镇***大酒店洗涤厂负责人贺某某,向贺某某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表明了自己是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员工的身份,后谎称可以私下将洗涤厂的天然气表调慢,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贺某某信以为真,后贺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先后给王某给了36000元人民币的“调表费”, 被告人王某也一直未能将洗涤厂的天然气表调慢,贺某某多次求被告人王鹏还钱,后被告人王某仅向贺某某退还了11500元人民币,剩余的24500元人民币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开具的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郭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姬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展某、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刘某某、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私利,采用打孔、切割等方式偷接天然气供他人使用,破坏天然气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敦煌市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以收取材料费、改装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44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检察官助理:黄金风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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