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证号码51343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路**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冕宁县“电信”、“移动”、“联通”三家分公司的光缆线挂在其所属地基的电杆上并挡住其修建房屋进出的车辆等为由,在与三家分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断线钳分别剪断三家分公司的光缆线共计12根,致使冕宁县泸沽镇、喜德县、越西县等地部分地区网络中断,造成冕宁县电信分公司网络中断11小时48分,宽带用户受损215户,手机用户受损2210户;冕宁县移动分公司网络中断6小时18分,宽带用户受损502户,手机用户受损3506户;冕宁县联通分公司网络中断约5小时,宽带用户受损178户,手机用户受损1602户。同时造成三家分公司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部分地区的正常通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冕宁县公安局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
检察官助理:陈琛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8页
3.补充材料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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