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塘子街南口疫情检查点执勤时,根据路人告知到本市市中区经纬大厦东门门口南侧路边查看因醉酒睡着的赵某某(男,24岁)时,趁赵某某睡着将其iphone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766元。
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经二路塘子街路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扣涉案手机一部,已发还赵峰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信等)、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赃物已被追回等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5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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