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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家属宿舍**组。199933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8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1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超木拍子1个(价值人民币40元)。

2.2020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丛某某木拍子1个(价值人民币10元),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超木拍子3个(价值人民币60元)。

3.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丛某某木拍子3个(价值人民币30元)。

4. 2020年6月13日4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丛某某木拍子2个(价值人民币40元),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商店门前,盗窃周某某超木拍子2个(价值人民币40元)。

5. 2020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道外区**大街**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木拍子10个(价值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盗木拍子共价值人民币520元。

经侦查,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丛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案发时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所慧慧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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