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嘉善县**村**浜**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善县**街道**村**村(东)**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村(东)**号东南间**租房,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连放在房间内一个铁盒(内有人民币824元和一张健康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8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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