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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乡**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7月14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4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6时许,被告人王**到**县**镇***路口**手机店同时选看了几部手机,趁营业员不注意时将其中一部**色OPPO全新手机(型号:****;内存:*+***G)盗走,该部手机当时销售价格为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邢**的陈述;

3、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禹伸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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