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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8********,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以上均自报)。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我市**镇******有限公司内盗窃纸皮。同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取得谅解。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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