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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定(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232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现住玛纳斯县***路1***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6时,被告人王某某晨练散步至玛纳斯县***路“***”水浴城西侧停车处,发现停放于此的一辆玫瑰金色两轮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车盗走,藏匿于自己居住的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前的车棚内。案发后,该电动车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家新

2020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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