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厂的挖掘机大锤1个。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挖掘机大锤价值为2150元。2019年7月31日,挖掘机大锤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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