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822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职业:个体,群众。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明珠商贸城早市A座5楼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沙某某的衣服及进货小车,被盗物品共价值453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的衣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5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霞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一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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