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永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4月10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4月22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本院退回东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4日东山县公安局聘请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永彬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永彬窜至东山县**镇**村**号家中行窃时,被从附近工地回到该房屋煮饭的姚某某发现,被告人王永彬马上从蔡某某的卧室冲出,并跑出大门。姚某某随即追上去想抓住被告人王永彬,但没抓住,于是边追边喊“抓贼”。此时正在附近做工的蔡某某听见姚某某的喊声,见状也追了上去,尔后蔡某某、姚某某在**镇**村**号附近的田地里将被告人王永彬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及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蔡某某、姚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永彬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彬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添吉
陈慧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永彬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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