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52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趁董某某家没有人用以前获知的董某某家的密码,打开董某某家的房门,将董某某放在卫生间化妆柜上的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盗走后卖掉,卖得赃款29000余元,被其偿还高利贷。经鉴定,王某某盗窃黄金项链和黄金吊坠,共重74.766克,价值人民币32149.38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王某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回收登记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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