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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周边网吧。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停放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委**号楼东北侧10米路边的面包车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剃须刀一个、金利来皮带一条;

2、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停放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旱冰场东侧停车场盗窃面包车内,盗窃4元人民币,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

3、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停放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平房南侧土路边面包车内,盗窃2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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