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 年12 月20 日12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阿克苏市**医院**楼以爱心乞讨为由,经过**楼**科医生值班室时发现该值班室内无人,便将搭放在床上的一件粉色羽绒服外侧口袋内的600 元现金盗走,随后行至**楼**科值班室时发现值班室内无人,便将值班室储物柜中黑色钱包内1000 元现金盗走,又将该值班室上铺一件黑色羽绒外套左侧口袋内的2300 元现金盗走,再观察四周无人后,通过左侧楼梯快速逃离。
2、 2018 年12 月20 日15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阿克苏地区**医院**楼以爱心乞讨为由,经过**楼**科医生值班室时发现该值班室内无人,便将桌子上黑白相间的手提包内2900 元盗走,随后快速逃离。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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