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 年12 月20 日12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阿克苏市**医院**楼以爱心乞讨为由,经过****科医生值班室时发现该值班室内无人,便将搭放在床上的一件粉色羽绒服外侧口袋内的600 元现金盗走,随后行至****科值班室时发现值班室内无人,便将值班室储物柜中黑色钱包内1000 元现金盗走,又将该值班室上铺一件黑色羽绒外套左侧口袋内的2300 元现金盗走,再观察四周无人后,通过左侧楼梯快速逃离。

2、 2018 年12 月20 日15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阿克苏地区**医院**楼以爱心乞讨为由,经过****科医生值班室时发现该值班室内无人,便将桌子上黑白相间的手提包内2900 元盗走,随后快速逃离。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2月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