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日**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介绍生意为由窜至长葛市***武某某家中,趁武某某在前院干活不注意,将武某某放在后院东厢房柜子里挎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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