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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日**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介绍生意为由窜至长葛市***武某某家中,趁武某某在前院干活不注意,将武某某放在后院东厢房柜子里挎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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