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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日出生,族,小学文化,民身份号码622429200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家园**号楼**号现住甘肃省岷县******家园**号楼**号2019年8月19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7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202088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及永宁县多次盗窃共计五起共计1260余元,所盗赃款全部用于坐车、吃饭和上网挥霍。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巷**小区门口**号营业房**小吃店,通过翻窗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现金210余元。

2.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路**中学旁的**奶茶店,通过店铺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店内现金270余元。

3.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永宁县**镇**面馆,通过翻窗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现金240余元。

4.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街**早餐店,通过店铺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店内现金220余元。

5.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路与**街交叉路口处的**牛肉面馆,通过店铺玻璃门缝钻入店内,将收银柜抱出店,在面馆对面的公厕附近用手扳开收银柜的暗槽打开抽屉,盗窃现金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田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126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贰册(附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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