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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中位于金华市通园小区*幢*单元502室家中作客,期间,陈某某中外出,王某某窃走各种品牌香烟共六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记录、烟草进价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中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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