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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 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榜上村的新看守所施工工地,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该工地配电房内及围墙上的十几米电缆割断后盗走。

(二)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团结村铁路桥附近,将该处10余米路灯电缆线割断后盗走。

(三)2 020 年1 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技工学校,翻墙进入该学校,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10余米电缆线割断后盗走。

(四)2020 年1 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技工学校,翻墙进入该学校,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30余米电缆线割断准备盗走时,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1月9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鱼田堡广场附近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邹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现场等笔录;

5.​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在第四次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愿意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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