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7月2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9日因盗窃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邵东县**大楼**号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个黑色小包内财物,后被当场抓获。
2018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涟源市**镇骨伤医院四楼病房内,盗窃被害人邓某某放在病房床头柜上的OPPO手机和眼镜。被告人王某某到对门病房继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2020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盗窃9包黄色芙蓉王香烟,在下楼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室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证人名单:彭某甲、彭某乙。
4.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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