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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8日经灯塔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自小相识,2019年8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手机无法使用为由向何某某借手机,何某某将其手机及手机卡(1874023****)借给王某某,并将锁屏密码告知给王某某。2019年10月至11月初期间,在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利用锁屏密码成功猜测到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及京东等软件的密码后,利用密码将该手机中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及软件内的钱进行取现及透支。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取现4228元人民币、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625元、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865元、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753.05元、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38.65元,京东金条透支2000元人民币、京东白条透支150元人民币、分期乐透支本金12571.54元,以上共计98531.24元。并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手机上登录何某某的微信,在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何某某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000元。赃款均被王某某挥霍。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何某某与王某某及王某某母亲的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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